刘文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
党支部书记、主任
刘文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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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支部书记、主任

河北华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1308199811781620 13932481111

律师介绍

刘文华律师为河北华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、主任,同时担任承德市政协委员、承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首届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、承德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案件质量评查专家、承德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、承德市监察委员会第二届特约监察员。系二级律师,曾获评承德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、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优秀政协委员、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优秀民主监督员,参与编写《行政执法人员知识读本》等多本普法宣法实用手册。

擅长办理刑事辩护、房地产建设工程、公司、金融等民商事案件,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

部分合同纠纷代表性案例如下:

一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

代理某银行作为原告,起诉三家公司金融借款纠纷,涉案金额 1.0475 亿元。律师梳理借款、抵押、保证合同及放款、还款、催收全部证据,论证被告逾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偿还本金 10475 万元及利息、罚息、复利,后续继续计收罚息、复利;承担律师费 10 万元;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,两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 57 万余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。

二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
1. 代理建筑公司起诉房地产公司索要工程款。固定工程款数额 25995868.22 元,经代理,法院判决支付对应工程款,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由被告承担主要诉讼费 17 万元。 2. 代理建筑公司处理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案件。梳理证据并推动对账,确定工程总造价及降水费、钢筋加价、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误工损失 27635170.44 元并计付利息,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被告承担主要诉讼费 18 万元。 3. 接受马某、池某委托,对抗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索要 1300 万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原告。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、存在恶意串通诉讼,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,裁定驳回原告起诉。 4. 代理某铸造厂上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,一审依据存在资质、程序瑕疵的评估报告作出不利判决。律师抓住鉴定报告根本性程序瑕疵上诉,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案件发回重审。

三、租赁合同纠纷

代理原告诉某单位租赁合同纠纷。因出租方租赁标的物无合法用地手续,原告投入建设的项目十余年无法经营。律师围绕被告根本违约组织证据,法院判决解除合同,被告返还租金 4000 万元、赔偿建设成本 722 万余元,合计 4722 万余元,案件受理费、鉴定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。

四、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

1. 原告签订两份别墅认购协议,付清全款 540 万元,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开工,无法签署正式合同。因开发公司为空壳公司,律师将开发商、法人、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,主张法人个人收款、股东财产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 540 万元本金及 4 倍 LPR 利息,被告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。 2. 原告签订别墅认购协议,总价款 235 万元,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开工。律师追加法人、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担责,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 235 万元本金及 4 倍 LPR 利息,被告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。 3. 原告签订别墅认购协议,付清全款 180 万元,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开工。律师追加法人、唯一股东共同诉讼,主张连带责任,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 180 万元本金及 4 倍 LPR 利息,被告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。

五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
1. 原告购买被告回迁房,房款 20 万元已付清,房屋建成后被告反悔拒绝过户入住。律师组织证据证明付款事实,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,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合计 40 万元,承担全部诉讼费 7300 元。 2. 原告向被告购买回迁房,房款 25 万元已付清,被告反悔拒不办理过户入住。律师利用跨案件证言结合书证固定付款事实,法院判决解除合同,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 50 万元,承担全部诉讼费 8800 元。

六、合伙合同纠纷

1. 原告与铁选公司合伙经营铁精粉加工,原告投入 560 余万元,因对方无法办理经营证照导致停产,合伙终止。律师围绕合伙终止、合伙财产优先返还投资款举证。法院认定合伙终止,扣除税费、工人工资后,剩余 1934383.07 元合伙财产判归原告所有,大部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 2. 原告向被告支付 150 万元合作经营铁精粉项目,其中 100 万元为征山款,被告未履行手续交付义务,案件处于重审阶段。律师反驳被告重复起诉等抗辩意见,法院判决被告返还 100 万元本金及利息,诉讼费、保全费合计 30200 元由被告承担。

七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

被保险人投保限额 400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,被保险人患病去世后,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。律师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询问说明义务、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开展代理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519774.19 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4670 元。


擅长领域

擅长处理金融借款、建设工程、房屋买卖、合伙、租赁等各类合同案件。善于梳理全流程证据,精准锁定争议焦点,成功代理多起千万级标的案件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同时兼具多元社会任职,实务功底扎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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